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要以为不用蹲大牢就万事大吉了,一定要及时到执行的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管理,一旦违反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后果会很严重,最为严重的有收监执行的风险,所以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珍惜眼下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的机会。
近期,全国疫情形势较为复杂,社会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管理较为严格,限制矫正对象外出、跨市跨省活动,对非必要的外出活动难以审批通过。
最近连续有两个我曾办理的缓刑案件当事人,被社区矫正机构以违反外出规定处理,一个当事人未经申请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发现后命令其限时返石;另一个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执行地,警告三次后,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最后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最为常见的违反规定就是无故外出,如果违反外出的规定,轻则给予训诫、警告处分,重则加戴电子定位装置、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的处理,面临收监的风险。
本文将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训诫、警告、加戴电子定位装置、提请撤销缓刑等处罚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方式适用情形加整理,以示社区矫正对象。
依法给予训诫的情形:
训诫是一种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社区矫正对象若对训诫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能向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检察院申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形:
警告是一种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若不服警告处理,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检察院申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依法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形:
电子定位装置是指运用卫星等定位技术,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等监管,准确掌握其活动范围,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定位腕带。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法》第29条规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
(三)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虽能查找到下落但其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
撤销缓刑属于刑事执行活动,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意味着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将被以监禁方式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法提请逮捕的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依法提请收件执行的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写在最后:
如果确需临时外出,比如就医、就学、参与诉讼、除了家庭事务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提前三天向司法所请假,说明请假事由,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请假,可以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请假,口头同意的,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如果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一般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的申请,写明理由、经常去往的市县名称、时间、频次。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或者生活等原因导致迁居的,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地,一般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簿、所居住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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