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被罚擅自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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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062022000050号)显示,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138号1-3层、404(D)、405(E)、406(F)、407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三个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2年1月1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起,当事人在公司三个平台自设页面发布了各类项目医疗美容网络广告。当事人在一个平台上传了美容外科医师照片和多张患者照片。上述广告使用了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做展示宣传。当事人在一个平台发布“眼部四项”医疗项目的广告,其中分别在详情里详细描述了诊疗方法:切开、祛皮、祛脂、内眦开大的过程。以上广告信息涉及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因以上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三个平台的自设页面上,展示患者和医师照片用以展示其医疗整容效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两个平台发布“眼部四项”医疗项目的广告涉及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后,立即进行了整改,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7日,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威兹曼医疗美容连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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