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医疗广告法律对于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作了禁止性规定,现实医疗广告内容中的 “不破皮、不留疤、零副作用”、"95%以上存活率“、“100%术后见效果”、“30分钟变瘦”、“午休式手术”、“片刻手术瞬间变美”、“一支玻尿酸,年轻二十岁”、“一次种植、终身享受”等等直接或者隐含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用词层出不穷,也多有被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诊疗科目、服务项目效果的描述是直接传递治疗效果的最直观展现、起到直接效果,囿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何有效规避呢?智法联律师团队建议采用行业资讯、科学普及等形式告知功能点,引导顾客自己主动去了解等,具体案情则需要给出具体方案了。
01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02
最新行政处罚案例
上海ZH医美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等案
经查,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推广“射频溶脂”紧肤、除皱、塑形手术,在“新氧专业医美”网站中开设名为店铺,于“射频溶脂”栏目下发布
“选择性的加热、液化和处理,……皮肤高效收紧可达40%左右”和“精细脂肪重塑不仅仅是一吸一填,存活率是精细脂肪重塑成功的关键,制备脂肪较花费的时间精力是普通脂肪萃取的3倍,每10ml脂肪组织可浓缩提取1ml脂肪胶精华(浓缩比例为10:1)……”
的宣传内容。因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均是由其自行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页面的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海DM美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3日至5月21日,当事人制作的同一则广告中有如下宣传:
“3小时种出健康头发”、并在微针种植蜕变案例中,将“M型脱发”和“头顶稀疏脱发”两案例的患者术前术后图片做对比,做治疗效果证明。
上述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广告费用为3000元。
综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上海HS医美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发布有名为
“【超声溶脂】大腿,美版Vaser2.2【威塑匀吸紧肤】高度吸脂瘦到理想维度,自体脂肪填充高存活率”的医美项目,在该项目简介的威塑体雕吸脂7大核心优势第5点中发布有“临床证明移植存活率达85.1%以上”的内容,相关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论文《现代吸脂技术采集脂肪混合物在脂肪干细胞制备领域中的应用》中的内容摘选编辑而来,用于介绍威塑项目的有效率,系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医疗广告
。
当事人发布项目有效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广告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如实陈述有关事实,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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