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女演员高溜爆料整形手术导致鼻尖坏死,几乎毁容,损失片酬40万元,面临高额违约赔偿200万元!!!
事件发布后,美容院称已告知手术存在风险,客人很清楚手术的风险性,吃药也有风险,换句话,高溜自愿整形应该风险自己承担。
高溜认为:美容院一直强调手术是安全的,没有什么失败的风险。医院催着她在手术单上签字,并不清楚医院所谓的“手术风险告知”。另外,在首次肋软骨隆鼻手术出现问题后,医院马上实施取出假体手术,直到鼻头发黑出现坏死,才将其送往其他医院,导致自己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Felix的法律观
美容院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属令人心寒,引起气愤,说说具体的法律问题。
事件的焦点在于:普通的群众在美容整形手术被告知风险自担的情况下还能够主张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吗?
3月25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在官网通报了关于广州熙施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医美手术并曾多次违法被罚相关事项处理情况。
广州市卫健委认定:
该公司不具备整形资质,实施手术的医师未取得独立实施美容外科手术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
鼻尖坏死已经导致高溜的健康受到伤害,合法正规的美容医院,是不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的,这是本该可以避免的事故。
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公司不具备整形资质所订立的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从而追究美容院的合同或者侵权责任。
该公司导致客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事实,深挖原因:在于该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而且美容手术存在缺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常规的美容手术进行整形,为了快速获得经济利益罔顾客人的身心健康。
高溜与该公司本质上是服务合同,该公司不仅违反了合同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高溜有权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编第467条无名合同规定主张合同赔偿义务。
同时,高溜还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尽管该公司不具备整形资质,但本质上提供的是整形服务,应当认定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医疗机构。
按照高溜的说法:医院催着她在手术单上签字,她并不清楚医院所谓的“手术风险告知”。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美容院医生并没有如实告知高溜实际手续风险情况,在身处手术台的特殊环境下被催促签字,难以认定做手术是高溜自己的主观意愿。
在首次肋软骨隆鼻手术出现问题后,医院马上实施取出假体手术,直到鼻头发黑出现坏死,才将其送往其他医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高溜与非法经营的公司该纠纷,对高溜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这一切,均是该公司非法经营,且医疗工作中没有救助及时导致本该能够避免的进一步损害。
因此,该公司对高溜实际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合同关于风险自担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民法典》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