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8岁少年被执行枪决9年后凶手离奇出现法院对不起十八岁割双眼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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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假设一个场景:有一天,你因为一个无心的举动,就被当成了杀人犯,被判了死刑,而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你会何去何从?这听起来荒诞不经的场景,却真实地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身上。

呼格吉勒图因为一起女尸案被警方怀疑,经过严刑逼供,最终承认了自己是凶手,并被执行枪决。然而,在他死后9年,却有人自首为他辩护,声称他是被冤枉的。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概述】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9日,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个小村子里。当天晚上8点左右,村民小芳(化名)在自家卷烟厂附近的公厕里遭到了不明身份的男子的袭击。小芳被强奸后勒死,并被埋在厕所里,只有头部露在外面。

小芳的丈夫李三仁(化名)发现妻子失踪后报警,并在邻居的帮助下找到了尸体。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过几天的调查,警方决定将嫌疑人锁定在同村的18岁少年呼格吉勒图身上。呼格吉勒图是一个很普通的纺织厂工人,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平时和小芳也没有什么交集。

警方发现从他的同事闫峰(化名)口中得知,他们两个在小芳遇事后的当晚,曾经路过公厕,而且还听到了女人的惨叫声。

警方一前一后先后传唤了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进行审讯,闫峰否认了自己与案件有关,并被顺利释放回家。

呼格吉勒图也否认了自己与案件有关,但与闫峰不同的是,他被带到刑侦大队,并开始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连续审讯。

警方反反复复在呼格吉勒图身上使用各种手段,诱导式审讯,暴力殴打,以及惨无人道的不给吃饭不给喝水,进而让他失去所谓“狡辩的力气”

在这期间,不断地诱导他说出杀害小芳这一事实,但他始终认为不是自己干的,在承受各种酷刑的同时,咬紧牙关,一直声称自己是清白的。

虽然如此,警方仍然认为呼格吉勒图就是“死鸭子嘴硬”,肯定是他杀的人。于是更加肆无忌惮,甚至有电击,恐吓的行为,进而想让呼格吉勒图屈打成招。

在这种威压之下,呼格吉勒图再也顶不住了,他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对警方说,你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做。这时候,审讯人员很迅速地就拿出了一份早已准备好的笔录,呼格吉勒图在完全丧失自我的情况下被迫签下了字。

呼格吉勒图虽然看了一眼,但脑袋空空,最终在认罪书上写下了名字。

警方前后给呼格吉勒图录了十几份笔录,但只有这一份呼格吉勒图承认杀人。

在这种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签完字,警方就立即带着他去指认了案发现场。他双眼呆滞、不明就里地跟着警方的指示过了一遍案发过程,并在警方的诱导下描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他说他那天喝多了酒,在公厕里看到了穿红衣服的小芳,就心生歹念上前企图强奸她。

小芳不从,就用刀朝她脖子割了一下,并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之后就强奸了小芳,并把尸体埋在厕所里。因为害怕,所以埋得不深,头没埋进去。之后就把手术刀扔进了垃圾桶里。

1997年1月份,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认为呼格吉勒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然而令人感到可悲的是,法院判决所基于的材料全是呼格吉勒图被“屈打成招”的所谓的“证据”。

更令人感到悲愤的是,就在呼格吉勒图被处刑的那天,他的母亲收到了他写给她的遗书。遗书中,他坚持自己是无辜的,并请求母亲为他申冤。

时隔多年后,真相浮出水面,真正的凶手因为又犯事而被逮捕,之后供述了自己在呼和浩特的一个小村子强奸并杀害了小芳的事实。

然而那年18岁的少年,却失去了他青葱岁月里最宝贵的年华。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可讨论的法律问题有:

呼格吉勒图是否真的是凶手?

呼格吉勒图是否受到了非法审讯和判决?

呼格吉勒图是否能主张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呼格吉勒图是否能主张刑事申诉和自诉?

【法律分析】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我们分别进行法律分析:

一、呼格吉勒图是否真的是凶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判决、裁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事实必须以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裁定的根据。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的主要依据是他自己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然而,这些供述和指认都是在长达62天的严刑逼供下产生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值得怀疑。

而且,在他供述和指认之前,警方并没有从受害者体内提取精斑做比对,也没有对其他可能涉案的人员进行排查。这些都说明警方在

这些都说明警方在调查和取证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和偏颇,没有充分的排除呼格吉勒图的嫌疑,也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是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是否真的是凶手,还有待进一步的审查和核实。

二、呼格吉勒图是否受到了非法审讯和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讯人员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逼供或者收集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讯人员不得对被审查人进行超出常规限度的审讯。被审查人每天应当保证八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被审查人有权在审讯过程中要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查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被审查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指定律师。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在被警方审讯时遭受了非法拘禁、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

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而且这些行为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呼格吉勒图受到了非法审讯和判决,其供述和指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呼格吉勒图是否能主张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因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民被侵害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民被错误执行死刑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在被警方审讯时遭受了非法拘禁、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并最终被错误执行死刑。

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也造成了呼格吉勒图及其家属的重大损失。

因此,呼格吉勒图或者他的家属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因非法拘禁、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暴力威胁等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以及因错误执行死刑造成的精神损害、丧葬费用、生活困难补助等。

同时,呼格吉勒图或者他的家属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要求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法律帮助。

四、呼格吉勒图是否能主张刑事申诉和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不符合真实情况的;

(二)原审没有采纳确实存在的证据或者采纳了不应当采纳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原审违反法律规定适用了错误的法律依据或者错误地解释了法律规定,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原审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了审理活动,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确定了量刑标准或者执行方式,影响了案件公正处理的;

(六)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民对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但他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声称自己是在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下承认杀人,并没有真正杀害小芳。

他还表示有证人可以证明他在案发时不在现场,并且小芳身上的精斑可能是她丈夫李三仁所留。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那么就可能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情形。因此,呼格吉勒图或者他的家属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案件。

同时,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在被警方审讯时遭受了非法拘禁、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暴力威胁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等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妨害作证罪等。

呼格吉勒图或者他的家属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涉及非法拘禁、超出常规限度的极刑逼供、错误定罪等严重侵犯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呼格吉勒图作为一个普通的工人,没有得到任何合法和有效的保障和救助,最终被迫承认了不属于自己的罪行,并被执行枪决。

这种情况令人震惊和愤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类似的冤假错案发生。广大公民能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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