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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拔牙能用医保卡吗拔牙是可以医保报销的。牙科纳入医保范围的主要是:
1、补牙(包括基本材料、治疗费);
2、拔牙;
3、治疗牙周病、牙龈炎等牙病发生的费用。而不能用医保进行报销的项目是:1、镶牙;2、烤瓷牙;3、洗牙;
4、牙齿矫正;
5、种植牙;拔牙,补牙等都属医保范围。但镶牙、洗牙等都不属于医保范围。如果是治疗性质的,如拔牙在医保报销范围,装牙就不属于。拔智齿也是可以使用医保报销的,一般报销的范围为:在职员工按照50%报销,退休员工75-80%报销,但是必须是医保定点的口腔医院或者具有从事口腔资质的医院,但一定要在医保定点报销医院。输水的也是可以报销的,但是要看输的是不是医保范围的水。而且医保报销部分外,也可以使用自己医保卡里面的余额(要求高于500)。
2021江苏省低保标准江苏省低保对象及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五)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确定);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动态调整。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40%。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出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0%的地区,三年内过渡调整到位。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家庭;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二)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南京财经大学和江苏财经大学是不是211不属于211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是一所位于六朝古都南京的高校,其本身并不是一所一流大学,更不是211大学,在江苏省的高校中其存在感很低,主要以会计,财经类专业为主,没有自己主流的竞争力专业,认同感很差。
江苏财经大学,纠正一下,江苏没有这所大学,有的话估计也是野鸡大学,所以也就更不可能是211大学了。
综上所述,这两所高校都不是211。
江苏省工会经费收缴标准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二章代收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第五条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全国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所属在江苏单位按原渠道拨缴工会经费,经省总工会批准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按原渠道拨缴或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第六条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七条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八条各市、县(市)及与省总工会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及工会系统内部的经费上缴、下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第四章代收和汇缴
第九条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月(季)应缴的工会经费。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期限按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缴费单位所缴工会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地方总工会协助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缓缴申请,地方总工会应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代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管理,代收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传递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章拨付和退付
第十五条地方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返还下级工会。
第十六条地方总工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分成经费。
第十七条因错缴等原因造成多收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送主管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审批手续,多缴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第十八条地方总工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会经费拨付和退付工作。
第六章代收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代收工作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工会经费代收总额(不含应返还基层工会60%部分经费)的3-5%拨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用于代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地方总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日常上缴、下拨和退付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三)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等单位对账,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管理台账;
(四)负责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及缴费信息传递;
(二)负责对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开展催报催缴;
(三)协同工会部门开展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第二十二条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应严格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依法依章程接受下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工会应接受同级及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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